科发集团党委书记 叶建宏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习近平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作用。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决策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鲜明特点,那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社会上有些人对此颇不以为然,认为不符合“国际潮流”,有的甚至认为在企业中强化党的领导,会加剧国有企业的“行政化”倾向,是一种改革的倒退。这样的观点将党的领导与“体制僵化”“不懂市场”等划等号,显然是错误的。究其原因,是对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认识不足,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认识不到位,对公司治理管理的认识比较片面。从当前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看,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我国经济腾飞和企业壮大的关键因素。执政党不是经济组织,但并不代表执政党不能认识经济规律、利用经济规律。70年中国建设发展事实证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客观准确分析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识大势、判大局,结合本国具体情况,抓住20世纪下半叶的国际产业和资本转移时机,在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困难和机遇面前,能够最终抓住机会完成中国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化的国家的转变,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被众多西方经济学家赞叹为“中国奇迹”“中国模式”。这些事实说明,因为有了党的领导,有了党对经济工作的精心谋划和布局,我国才会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经济腾飞;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中国的国有企业才能在政治稳定、经济扩张的大环境下找到属于自己的市场机会,在做大国民经济“蛋糕”的进程中实现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二)党的领导是保持“国企为国”本色的重要保障。国家离不开企业。在建国初期,国有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为共和国奠定了工业基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一些国家经济命脉产业,承担基础产品的安全保障职能,在一些公共领域承担公共产品的民生保障职能,在一些先导产业承担产业升级的战略孵化职能,以经济手段落实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经济增长的部分职责。国有企业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责任。因此,唯有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国企方能成为国之公器、国之重器、国之利器,让国有企业永葆“国企为国”本色。
(三)党的领导是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政治与经济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过去一段时期内,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认为党组织不懂经济和企业管理,这使得党的领导与企业生产经营脱节,导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被虚化、弱化、边缘化。一些企业经营过程中,把企业党组织视为辅助部门,一些主要经营者搞“一言堂”“家天下”,甚至利用掌握的国有资源搞利益输送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不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化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党组织能够代表出资人利益,能够代表国有股东履行相应的决策监督权利,同时党组织能够与董事会形成互补,从运行机制上防范了“一个人说了算”风险。因此,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加强党组织的作用,不仅不会阻碍企业的经营运转,恰恰相反,还将有效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与经济组织、治理主体的关系
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要求,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推动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这对于准确把握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根本原则。
一是企业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关系。一般认为,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但是作为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因此任何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纵观历史与现代、国内与国外、任何社会制度,任何一个政党,只要想谋求并巩固执政地位,都会把经济主张、经济发展作为最重要执政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依照规定研究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除了具有经济组织的属性外,还是党执政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企业党组织与国有企业这个经济组织在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党组织与经济组织是“魂”与“体”的关系。
二是企业党组织与治理主体的关系。多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借鉴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并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结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企业党组织虽然与其他治理主体并存,但是由于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地位相对较为尴尬。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把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写进公司章程,从根本上保证党组织在企业的法定地位,其他治理主体才会尊重并支持党组织。当前,党建工作进公司章程的工作已经全面落实,明确了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下,企业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主要通过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研究与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来发挥作用;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同时,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把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中,推进党委委员在符合条件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进入党委,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这是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与党组织有机结合的有效办法和体制保证。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配备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并监督各项决策在企业的执行。
三是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决策的关系。党委参与研究和决策的应是企业重大问题,确保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保落实上,董事会应履行“定战略、决大事、控风险”的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发展、经营决策、经营管理上,科学有效的向经理层充分授权,确保经理层集中精力抓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即在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召开决策会议之前,党委先行研究讨论,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在充分民主基础上,有效集中意见,并形成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党委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定程序做出决定。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来保证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党组织应当把握好定位,而不是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更不能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把党委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心和指挥中心。如果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党组织的意见得不到采纳,董事会、经理层的错误决策得不到纠正,党组织有权利和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四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治理主体依法用人的关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保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有机结合,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从国有企业实践来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三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关键是要有机结合。因此,既要充分调动治理主体依规选人和按需用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不走样、不被架空,从而达到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与治理主体的依法用人决策权有机融合、协调一致。党委应在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选任标准,重点把好“五关”,即管标准,把好导向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考察,把好资格关;管推荐,把好主导关;管监督,把好廉洁关。
三、国有企业党委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关系,重中之重是发挥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其中在决策程序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推进重大事项前置讨论研究主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一个清单: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前置要求,首先要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制度,明确“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重大事项履行前置程序,党委前置讨论研究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落实的情况、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干部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等。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将“三重一大”事项细分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四大类。党委决定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决策”类中加强党的建设部分,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类事项,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管干部原则;经营管理类事项,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经理层落实。
二是规范一套程序:即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率,降低由于各决策主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代理成本”,在决策程序上,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明确决策流程。进入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党的建设和人事类事项由党委会直接决策审定;除此之外的经营管理类事项,党委会须形成“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对“同意”“原则同意”事项,党委会可提出要求或意见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对“不同意”事项,不提交董事会。
三是制定三项制度:即《党委会议事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制度》。明确党委会、董事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决策主体,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要落实前置程序,必须细化重大事项决策主体,厘清权责边界,才能有利于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体现党组织意志,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确保决策有效落实,更好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整合融合。
四是规范操作流程:党委会分为会前、会中和会后三个阶段。由党委办组织,会前,做好议题征询,整理报党委书记审定,“前置”议题需将主要内容和背景资料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主持人可事先同与会人员充分沟通,充分交换意见。会中,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充分发扬民主,把自己当成班子中的普通一员,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分管领域以外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会后,为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对“前置”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纪委对“前置”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落实前置程序不是“走过场”,不能“摆样子”,而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各自重大事项决策办法,建立健全公司各级授权经营管理体系,制定清晰明确、易于操作的办法,确保前置程序要求自上而下落实落地。使党委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全程参与、全程把关,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能与董事会“定战略、决大事、控风险”职能有机结合,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